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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五师教育工程”系列讲座之五——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5日 14:35     点击数:

研办 发表于: 2015-11-05 14:35  点击:709

     2015年11月4日下午1:30,必威“五师教育工程”系列讲座活动第五场在第三教学楼第六阶梯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必威博士生导师徐岱教授主讲,讲座以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重点内容为核心,结合社会实际与刑法理论,围绕“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两大内容对修正案的重大修改内容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

      徐老师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刑法修正案(九)》中包含的刑法观念、刑法理论与立法技术。徐老师指出刑法的多种刑法观都可以从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这样一对范畴进行分析,本次修改在立法观念上强调谦抑性,则意味着更注重对于个人的人权保护。例如通过将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对象范围由“妇女儿童”扩大为“他人”,表明将男性也纳入保护范畴,适应了社会发展情况下对于个人权益有效保护的要求,增加了被害人的范围。同时,修正案也在为社会保护方面做了积极努力,主要表现为社会保护的介入时间提前,将一些犯罪行为从准备阶段的预备犯就规定为犯罪,以期维护社会整体安宁和秩序。徐老师指出刑法谦抑思想的认可与运用表明了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重要发展与进步。《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技术方面的进步则表现在立法的科学性,具体表现为立法具有体系性、逻辑性、前瞻性、精准性、技术性以及可操作性。第二,《刑法修正案(九)》的重大修改。徐老师指出在刑法谦抑观念的指导下,该修正案通过虚置死刑罪名、提高死缓执行死刑的门槛等方式在立法方面控制了死刑。同时,另一项重大变动是修改了对绑架罪死刑的规定,改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增加了无期徒刑这一刑种,明确区分了故意与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不同点,使该罪处罚更加合理,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第三,《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适用热点。徐老师指出修正案(九)在时间效力上应该直接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根据现有解释来看其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修正案将受贿罪的数额变为抽象数额,并加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更更符合司法实际。最后,徐老师以“法律真知的真正来源,必定是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这一结论成功结束了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中徐岱老师将深奥的刑法理论与《刑法修正案(九)》紧密结合,全面分析,深入浅出,用生动易懂又不失专业的讲解方式娓娓道来,为大家带来了一场法律知识与思想的盛宴,使与会者受益良多。公司将总结经验,继续通过“五师教育工程”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学院教职员工的师德师能,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团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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