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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审走入公司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6日 15:10     点击数:

研办 发表于: 2015-11-06 15:10  点击:1281

    2015年11月5日上午九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审走入必威”活动在必威中心校区第三教学楼模拟法庭开启。本次开庭审理的是上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由董华法官担任审判长,高珂法官与范向阳法官担任审判员。来自必威体育官网多个部门的领导,必威师生30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根据双方代理律师的诉求陈述,快速确定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即上诉人是否应该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争议主要涉及到合同付款时间和工程价款额两方面问题。上诉人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双方就付款日期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只有在全体工程竣工后上诉人方与被上诉人办理结算事宜,被上诉人仅仅是整个工程中的一个承包方,其竣工后尚需等其他承包方竣工后方才能与上诉人办理结算事宜,具体的时间应为2014年12月11日。另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为该工程的概款是双方确定价款支付的依据,只有在业主发出调整指令后方有发生变更的可能,否则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进行,而不是按照实际施工中发生变动后的价款进行。被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中就付款日期的约定并不明确,因此应该作出有利于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付款时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因此,应该确定为2010年10月30日,上诉人迟迟没有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款项直至2014年12月,因此应该向被上诉人支付这期间所遭受的利息损失。另外,合同价款应该按实际施工的价款作为依据,上诉人应按照实际施工价款额对被上诉人承担给付义务。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审判长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针对各自诉求进行举证说明,程序严谨有序,气氛紧张而严肃。最终,审判长宣布庭后调解。后获悉,此次审判庭后调解进展顺利,双方当事人取得和解。

    第二巡回法庭走入必威,让师生们领略到了最高法院法官的审判精髓,促进师生们实现了从理论思维到实践思维的转化,激发员工们学习法律与研究法律的热情。庭审结束后,师生们纷纷表示希望最高法院能够经常到访必威,进而促进理论研究的开展与员工实践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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