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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每周法律论坛第(83)期总结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5日 14:15     点击数:

发表于: 2010-04-15 14:15  点击:911

由必威员工工作办公室及院团委举办的每周法律论坛于4月6日在东荣法律思想园三楼如期举行。本期论坛由08级一班承办,李轩任组长,同时做主持,另外还邀请到了我们必威的民法学讲师张丹丹老师。此次论坛,不仅有大二的同学积极参加,09级同学的到场也为本次论坛增添了生机。
本次法律论坛围绕着魔术受到知识产权法的规制展开讨论。台湾著名魔术师刘谦在虎年春晚舞会上进行了妙变果汁、硬币穿桌、手穿玻璃的精彩表演,但仅在刘谦的魔术表演完10分钟之后,互联网上便出现了揭秘其魔术表演的视频。其实自从去年春晚走红,刘谦的魔术表演就开始出现了猜想和揭秘。刘谦本人称此揭秘抄袭魔术行为,侵犯魔术师的版权和智慧财产权。
于是大家围绕着“魔术应受知识产权怎样的规制”展开了讨论。讨论中同学们针锋相对,各执己见。
首先,有同学针对魔术做出了专业性定义:魔术是能够产生特殊幻影的戏法,即以迅速敏捷的技巧或特殊装置把实在的动作掩盖起来,使观众感觉到物体忽有忽无、变化不测的一种杂技。用极敏捷、使人不易觉察的手法和特殊的装置将变化的真相掩盖住,而使观众感到奇幻莫测。就广义的来说:凡是呈现于视觉上不可思议的事,都可称之为魔术。而表演者下工夫去学习,然后让人们去观看这种不可思议的表演效果,就是表演魔术。接着有同学提出要确定魔术到底属于哪个权利,属于哪个具体的部门法管辖,是属于物权法,著作权法,还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泄露秘密……对于这个问题,又有同学提出作为商业秘密应为经济法所保护,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也有同学提出属于著作权,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当然也有同学指出,魔术师要揭发别人正在抄袭自己的魔术,要明确别人表演的魔术,是否为自己的魔术。可能别人表演的魔术结果一样,但过程不一样,而这个过程往往被赋予了创新性,所以揭发这个过程必须谨慎。
但是也有少部分同学指出揭秘魔术要看不同的情况,主要取决于揭秘者的目的,主要是看揭秘者是商业目的还是娱乐目的,如果是商业目的,那便侵犯了知识产权,如果是娱乐,那么还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又同学对此观点提出了反驳意见,认为不能根据揭秘者的动机来评判是否侵犯魔术师的知识产权,为了娱乐,也同样侵犯了魔术师权利,主要是因为所有魔术师靠的都是创意,魔术师发明的魔术知识只有他本人有权表演,他本人对此魔术便拥有了著作权和版权。
最后也有同学提供了下面这一观点,我们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关键是考虑将魔术作为民间作品,还是杂技艺术作品?民间作品其生命力就在于可流传,要求无主,这样就不能保护魔术师的利益。杂技艺术也只能保护艺术性成,对于较多的技巧性部分不予保护。这正是缺陷。考虑邻接权是狭义著作权的补充,旨在传播过程中对传播作品者的智力成果的保护。这一观点也值得大家同学们思考。
时间过得真快,本次论坛已经接近尾声。在此,张丹丹老师做出了精彩的点评。她首先对08级1班同学表现出来的激情与逻辑思维进行了表扬。然后她旁征博引,引用实例讲述我国著作权中对杂技艺术作品(包括杂技艺术作品)进行了保护,但同时我们保护杂技艺术作品是保护其艺术性成分,对其技术性成分不予保护,所以在此对魔术应受知识产权法怎样的规制关键是看魔术究竟是属于艺术性还是技术性的?
本次法律论坛虽然已经圆满结束,但是同学们仍然在法律思维中驰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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