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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
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9)小结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18日 00:00     点击数:

发表于: 2006-06-18 00:00  点击:2057

   由公司团委主办的员工活动“每周法律论坛”在院员工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 由03级3班承办“每周法律论坛”第八期的活动于6月9日在东荣大厦B座0708教室举行。本期论坛邀请了民商法李国强博士作为点评老师,2002级本科生柳冠名、刘占峰、金淼同学为本场嘉宾,论坛由03级3班本科生王曦凝主持。
 
   这次讨论以时下十分流行的私家侦探为当事人诸如婚外情、包二奶进行跟踪拍摄提供法庭上的证据现象为材料,命名为“单人房、双人床”。几位嘉宾和现场同学分别从各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地分析。刘占峰同学首先发言:我想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来谈。实然上,我国没有确定隐私权,而是通过保护一个人的名誉权来保护人的隐私权。在这个案例中有罗某、胡某、赵某、私家侦探、法院五方参与。仅从胡某和赵某而言,这是关于他俩的隐私部分的,他俩都不会向外传播,而法院和侦探则有保密义务。所以,只要罗某没有把信息继续散布就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而赵某隐私权得到保护是很难的。 孙鹤同学继续指出:这实际上涉及一种利益权衡的机制,一方是隐私权,一方是知情权。在法律的天平上如何平衡?这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程序设置和法官设置上。在法律程序设置上,我国对隐私权保护在宪法上还是有的。虽然没有隐私权之名,但他的基本内容体现了出来。比如宪法第38条:人权最艳不受侵犯。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同时在刑法、民法和民诉中都有体现。在法官裁量上,不知道家有没有注意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官裁量下有很大的差别。纵观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轨迹,比较明显的是美国。美国1890年出现这一概念,中间经历100多年才深入人心。有法可依,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还没有社会基础可以充分保护隐私权。我设想可不可以这样设置?有限制的遵循先例,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某个先例,这样是否能更加和谐,在实践中达到个案公平。她还进一步指出“知情权是否能放在夫妻婚姻的角度来讲,确切的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知情权这一概念。在配偶权中有一些相关规定,是因为婚姻本身而存在。婚姻是一种制度,被我国采纳。法律规定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义务不应因夫妻感情不存在而失效。从法律角度说,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利是矛盾的,而双方需如何取舍是很矛盾的,很值得讨论的。”
  
   其后现场同学郭雨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权力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1、在特定的婚姻关系下知情权的外延是什么?在什么范围内我对我的爱人享有知情权?在范围以外则为隐私权,加以届定才能确定配偶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2、第三者的隐私权应从权利外延来看,当其实施第三者行为是否会导致本身隐私权被侵犯?3、三种权利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外延究竟有多大,是否互相包容?但是高化涛同学认为: 这涉及一个利益冲突的问题,关于利益的取舍,关于隐私权,妻子应享有知道丈夫是否忠于自己的权利,在宾馆内偷拍不合理。侦探侵犯其隐私权,同意刚才孙鹤说的以法律为基础,而不以感情为基础。

  最后,李国强老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关于隐私权和知情权,大家需要知道。隐私权是1890年由沃伦和弗兰蒂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到的。知情权是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一个叫韦伯的人提出的。可以看出,他们产生的年代不同,背景也不同。实际上,是在平衡一种利益,但有时就会产生权利冲突。在这里,我们就是要如何协调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权利冲突。这里的关键是协调。在行使知情权时是否达到了对方隐私权不能容忍的程度。我觉得知情权是一种个人的而非公平的权利。在这里,作为妻子要了解丈夫是否不忠的要求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我认为此中妻子的知情权完全是在丈夫可以容忍的界限之内,是符合常理的。对于第三者,我是这样认为的,作为第三者不存在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其既然已侵犯进入他人家庭,破坏其夫妻关系。企业应该相应的有一些负担,付出一定的代价,以我个人观点,其也应该在容忍的范围内。但我觉得,这种方式是否合理,应另外讨论。但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协调问题则应放在常理中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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