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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
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8)小结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08日 00:00     点击数:

发表于: 2006-06-08 00:00  点击:1907
  由公司团委主办的员工活动“每周法律论坛”在院员工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04级9班承办“每周法律论坛”第八期的活动于6月2日在东荣大厦B座0706教室举行。本期论坛邀请了法理中心朱振、钱大军博士,2005级硕士生吉磊同学为本场嘉宾,论坛由04级9班本科生刘威主持。
 
   这次讨论以中国社会不断增加的非婚同居现象为背景材料,命名为“单人房、双人床”。几位嘉宾和现场同学分别从各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地分析,其中一位同学首先发言:他认为非婚同居包括未婚同居与婚外同居,其中婚外同居,即事实重婚,如包二奶等现象;而未婚同居又包括婚前同居和没有结婚意向的同居(多为老年人找老伴的现象),婚前同居还包括达到与达不到适婚年龄两种情况。钱大军指出在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之前很有必要对非婚同居进行一个定义,于是他认为将期权定在符合结婚条件但不愿以结婚为共同生活方式的这样一种类型更有意思,也更有意义。因为这种类型更代表了这会发展的趋势。可以说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是惧怕结婚的,其中老年人主要是因为遗产继承的问题,迫于子女及其他方面的压力不能采取结婚的方式共同生活。而对于年轻人,他们的恐惧可能来自这样一个问题:我国法律中,对婚内的强奸、抢夺等婚内侵权、侵害行为不以犯罪认定,导致了婚内财产、人身的侵权现象严重,加之我国对离婚的规定很严格,由原来禁止离婚倾向到现在的有责制度,即只有无过失的一方才有权力与能力达到顺利离婚的物的。这种种都是越来越多的现代人对结婚望而却步,更愿意接受非婚同居。吉磊从他的社会学专业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婚姻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的发展其实是与社会的转型结合在一起的。非婚同居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顺利与美好,据调查非婚同居的破裂率远大于离婚率。非婚同居对传统家庭,对社会根基的冲击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方面应当尊重个人共同生活方式选择的自由,但种种社会问题不容乐观,那么我们如何做到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同时又能够保持社会转型中的道德与文化的传承,这实际上对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一种考验。
   问题的讨论进入第二个部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中队非婚同居的规定还是一片空白,对非婚同居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抚养义务等问题做出相应的立法规定。现场同学发言:我们要努力维护自己的权力,但要知道自己的权力是由范围,不能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侵害他人的权力。如果我没有结婚,去找一个同样没有结婚的人同居,没有问题,这是自己的权力,但如果自己已经进入了一个婚姻的状态中,就没有权利去和他人同居了,否则就在侵害自己配偶的,亲人的权力。其后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在场同学对这一问题各抒己见,嘉宾同学和老师都积极的表达了自己的见解,提出了很多有创新精神的意见。现场氛围极其热烈。
   最后,朱振老师向同学们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最后在这里提几点建议:一、当对一个社会问题进行讨论时,一定要准备好充分的资料;二、同学们在日常的学习中要注意基础知识的掌握,否则是讨论不出什么有建设性的东西的;三、在论证一个问题时,要注意论证的方法与技巧;四、要警惕滥用自由主义的论调。希望同学们在即在漓江这一必威的精品活动继续办下去并且越办越好!
   在同学们的掌声中,本期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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