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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齐明教授受邀参加“第四届西部破产法论坛”并作主旨发言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3日 14:19     点击数:

2019年11月9日,“第四届西部破产法论坛”在重庆召开,论坛主题为“债权人保护”。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必威、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承办,《现代法学》杂志社、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协办。公司齐明教授受邀参会并主旨发言。来自司法系统、科研院校、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组织以及众多中介机构的优秀人士参加。

齐明教授以“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几点问题”为题作主旨发言,围绕债权人保护是破产法问题、破产法成为了债权人保护中的问题、债权人保护的破产法现状、未来发展以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债权人保护的试金石四个部分展开。第一,为什么债权人保护是破产法的问题。破产法具有其他法律不具备的功能,公司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而不是债权人利益,破产可能是债权人保护的最后手段,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集中行使权利。

第二,破产法为什么成为了债权人保护的问题。破产法不是单一保护债权人的法律,还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产程序可能会损害先前占据优势的债权人利益,破产程序使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的人格控制,同时破产法第32条直接影响银行加速到期条款,迫使金融债权进入破产程序。

第三,债权人保护的破产法现状。破产法整体上不断加强债权人保护,立法上明确债权人保护的目标,贯彻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司法上以金融债委会形式增加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的话语权,实践中将部分利益转移至债务人财产资金池中,同时现行破产法删掉了破产免责条款,修改了逾期申报制度。但是,债权人权利也有弱化表现。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可能处于不确定状态,《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约束了债权人不理性表决或者滥用表决权。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本位的司法政策,增加了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走向的担心。部分不当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第四,债权人保护的未来发展——个人破产制度作为试金石。未来在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应当将债权人区分保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则无法继续回避破产免责问题,免责机制的设计将极大影响债权人保护,依据现行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债务清偿顺位制度。不可忽视债法文化中的破产法文化,明确破产法应在何种债法文化中生存发展,在现代破产法理念和我国传统父债子还的债法文化碰撞中,寻求兼容性和平衡点,明确“过度负债”的司法认定问题。

齐明教授致力于破产法领域学术和实践研究,推广全新的破产法理念和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的思路,专注破产法领域学术和实践研究,关注国内外破产法领域前沿动态。参加本次论坛,与优秀学者、法官等破产法领域专业人士展开针对性研讨,贯彻落实公司创建“双一流必威”建设的目标,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司法理论,为构建有影响力的优势学科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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