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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必威张仁善教授做客公司当代法学名家讲座(268)暨法律史讲坛(2)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05日 15:03     点击数:

2019年6月2日晚,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南京大学必威张仁善教授应邀做客必威第268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暨法律史讲坛第2期,在匡亚明楼281会议室为必威师生带来了一场以“民国司法权的配置及功效”为主题的专题讲座。必威法律史教研部的吕丽教授、刘晓林教授、邓勇老师等参加了讲座,参加讲座的还有北华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的老师以及公司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讲座由吕丽教授主持。

张仁善教授首先介绍了民国时期司法权研究的时空背景。民国时期从时间上分为北洋政府时期和之后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统一全国,但在历史进程中,当时的中国仍然存在不同的政权,其中包括南京国民政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伪满州国政府以及汪伪政府,以上地区的司法制度各自朝向不同的发展方向,但将它们放入同样的时空中有助于对民国时期的司法权变迁有全景式了解。

张教授接下来从五个部分展开。第一,传统司法权的外部挑战。晚清时期随着列强入侵,外国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这标志着中国司法主权的丧失。第二,审、检权的配置。张仁善教授将审检权的变迁划分为三个时期,分别为“审、检对立”时期(1901年至1911年),“推、检支撑司法”时期(1912年至1927年)以及“审检配置”时期(1928年至1949年)。在“审、检对立”时期,晚清政府遵循尊重司法独立的原则,规定司法官的独立地位。在“推、检支撑司法”时期,北洋政府一方面继续遵循法院的独立原则,大理院推事在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检察官独立检举。在“审检配置”时期,随着五权政治的实施,各级检察厅被取消,检察机关被并入法院系统。该机构变革引发巨大争论,当时的杨兆龙很好地概括了正反两方的观点。第三,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的配置。司法行政权在晚清归属于法部,在北洋政府时期归属于司法部,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归属于司法行政部。张仁善老师进而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行政部的三次改隶,先是在1931年从司法院改隶属行政院,后在1934年重新改隶属司法院,1939年又改隶属行政院。由于司法院下设四个机关,而机关之间权属互相牵制,所以导致司法权体系的割裂。这一时期司法权面临的内部问题还有审、监关系不顺,面临的外部问题则是司法党化。第四,基层司法权的配置。民国初期,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但在中国法权调查委员会的促动下,开始在各地设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处。在最后一部分,张仁善教授总结了中国近代司法权配置的特征,包括司法权的专属性、中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其中的社会性是指兼顾情、理、法。

张仁善教授的讲座反响热烈,同学们对于民国时期司法权的性质、司法权在孙中山五权分立思想中的作用进行提问,张教授一一耐心作答。吕丽教授在总结发言中表示,非常感谢张仁善教授带来一场精彩的讲座,使大家对民国时期的司法权制度变迁有更深入的理解。本场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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