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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必威王贵松教授做客公司第265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暨“公法前沿”(1):行政法的功能与体系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03日 08:25     点击数:

2019年5月29日晚上六点半,必威第265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暨“公法前沿”(1)在经信教学楼二楼D区卓越法律人才基地涉外型实验班教室成功举行。中国人民大学必威王贵松教授作了题为“行政法的功能与体系”的精彩讲座。本期讲座由公司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部李海平教授主持,公司彭贵才教授、鲁鹏宇副教授、助理研究员邢斌文博士,以及必威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部分本科生参加。

王贵松教授围绕着近代行政法的产生、自由防御型行政法的体系、近代行政法的变革和利害调整型行政法的体系四方面进行讲座。首先,以现代行政法的产生为起点,王贵松教授向我们展现了不同法系之间行政法产生的差异。其次,王贵松教授阐明了自由防御型行政法的体系。此种类型的行政法体系产生于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社会背景,以自由法治国原理为宪法根基,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二元对立为基本主体。王贵松教授还总结了行政三阶段构造原理作为自由防御的机制,从法律到行政行为,再到行政强制的过程,一旦侵害相对人的利益则会产生撤销的行政诉讼结果。再次,王贵松教授论述了近代行政法的变革。这种变革以城市化、经济危机、强化政府职能和风险社会等为社会背景,其宪法根源在于社会法治国原理。王贵松教授同时结合了司法实践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法建设工程许可证纠纷案”,生动形象地展现了近代行政法变革的多重特点。最后,王贵松教授论证了利害调整型行政法的体系。此类型的行政法体系以公益私益共存论为利益观念,行政实体法方面表现为行政行为形式多样化,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在行政救济法方面体现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行政相对人扩大至利害关系人,司法审查的重点由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转变为调整行为的合法性和私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另外,行政诉讼形态、判决种类和国家责任也呈现多样化趋势。

在学术与谈和提问阶段,彭贵才教授对王贵松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讲座的内容予以高度肯定,并就我国行政法体系的研究对世界贡献的问题向王贵松教授请教。鲁鹏宇副教授就讲座内容谈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在行政法变迁的社会环境下,行政法主体、利益、国家治理手段、责任承担机制都从一元化转向多元化趋势,行政法的研究转向复杂化和精细化的趋势,但是仍然要保持行政法治分权的底色。邢斌文博士谈及本次讲座对自己学习研究思维导向方面的启发,赞同各位老师的观点,从中国的公法实践中寻求创新的空间。司法文明方向2016级博士生孟融同学对自由防御型和利害调整型的行政法体系进行法理层面的剖析,强调用法理学的视野观察部门法的问题,面对现实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再抽象提炼理论的学术研究方法。其他同学就本次讲座内容向王贵松教授提出自我防御型模式的中国适应性、行政救济请求权下公私法利益调整的功能区分、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定位与功能、被抽象的行政法体系如何有效回应具体行政争议等问题。王贵松教授对与谈人和提问人的学术问题分别进行了深入且细致的回应。

最后,李海平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提纲挈领的总结,充分认同现代行政模式下建构的理论模型,并主张打破宪法与行政法的传统框架,结合现代宪法充分实现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在讲座的尾声,李海平教授对参与本次讲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感谢。本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师生对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兴趣,在座师生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王贵松教授分享的学术盛宴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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