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上午,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大学必威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陈爱娥教授应邀做客公司海(境)外学者讲座,在必威体育官网经信教学楼二楼D区英特尔教室为必威师生带来题为“法学方法论最新发展”的精彩讲演。讲座由必威李拥军教授主持,公司朱振老师、刘红臻老师和杨帆老师参与了讨论。任喜荣副经理、曹险峰副经理、李海平教授、钱大军教授、郑军男教授以及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本期讲座。
陈爱娥教授的讲座分为四大部分,首先讲述何谓法学,法学方法的含义以及法学方法的任务。以基本问题为开篇,指出法学是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而法学方法是为处理和答复法律问题所运用的方法,正是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难免要牵涉价值判断,因而需要引入法学方法。接下来陈教授介绍了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脉络与重要转折,通过梳理萨维尼、利益法学派、自由法学与法社会学以及新黑格尔法学派在法学方法论上的立场及发展,指出法学方法论应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犹疑”作为中心。第三部分陈教授具体讲解了植基于民法秩序的法学方法论,详述了法条的理论、案件事实的形成、法律的解释、法的续造、法律体系的建构等重要问题。最后,陈教授向在座师生介绍了行政法学作为调控之学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这也是法学方法论的最新发展。虽然公法与民法关系密切,但公法需要面对复杂多面的公意考量,公法秩序的规范结构也更为复杂。因此法律原则应当想办法具体化,力争连接事实与规范,要充分发挥“调控之学”的作用。
在与谈环节,朱振老师提出,法律推理的逻辑学化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刘红臻老师认为,法学方法内涵丰富,几乎可以剖析出所有法哲学的问题,比如法律规则问题、法律价值问题等。杨帆老师谈到法律体系可以相对封闭,但是法学研究应当具有开放性。在提问环节,陈老师就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德国宪法中基本权利、如何理解古典行政法总论与当代行政法学的不同以及违宪审查等问题进行耐心解答。最后,李拥军教授通过区分哲学意义上的法理学与科学意义上的法理学进行了精彩总结。
至此,陈爱娥教授近三个小时的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2018年11月1日下午,第184期海(境)外学者讲座在必威体育官网经信教学楼二楼D区英特尔教室举行。本期讲座邀请到了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大学必威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陈爱娥教授,为必威师生带来“体系解释”主题讲座。讲座由必威侯学宾老师主持,必威李拥军老师、刘小平老师以及蔡宏伟老师参与了讨论。
讲座伊始,陈爱娥教授对本次讲座的提纲进行了大致说明,随后便带领大家开始详细解读“体系解释”这一主题。第一部分是对法律解释的意义进行说明,陈爱娥教授谈到,解释是一种联结规范与事实的媒介行为,同时解释应区分为对象与目标,解释的对象是法条本身,解释的目标是法律文字背后所承载的意义,解释就是要探求此种意义。第二部分陈爱娥教授谈到了法律解释的四种方法,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上之立法者意向解释以及法律之客观目的解释。结束了前提性问题的介绍,陈爱娥教授在第三部分以民法为切入点并结合自身遇到过的一些典型个案,向大家严谨又生动地介绍了民法秩序中的体系解释。陈爱娥教授认为,在法规范依其字义有多种意义可能性时,一般可通过其使用之脉络推知,具体情况下应考虑何种可能性。至于条文之间是否相关,可依据外部体系提供指示。陈爱娥教授认为,只有留意到整体的目的,才能理解法律的意义脉络,这显示出不同解释标准之间的关联性。第四部分陈爱娥教授介绍了体系解释的进一步发展,包括合宪性解释、符合欧洲法的解释以及符合国际法的解释。在第五部分,陈爱娥教授将视角切换到了公法领域,将体系的观点延伸到了公法领域。她认为,对不同行政法领域进行规制同样需要整体性的把握而非仅仅对个别条文加以理解。最后,陈爱娥教授以政府采购的诸多案例为例,特别强调了体系观点对掌握契约条文之意义的重要性。
陈爱娥教授的发言结束后,三位与谈老师针对讲座内容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疑问。李拥军老师认为,解释的中心应该是体系解释,并且认为陈爱娥教授提出的四种解释均可能是体系解释的变形。刘小平老师对体系解释之体系提出疑问,即体系究竟是指逻辑体系还是目的体系抑或其他,以及各种体系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蔡宏伟老师则针对解释分为对象和目标,提出目标是否能被替换的问题。随后,陈爱娥教授就三位老师的与谈内容一一进行了回应,并针对在场多位同学的提问进行了释疑。最后,侯学宾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再次对陈爱娥教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