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上午8:30,必威第175期海外学者讲座在东荣大厦B119会议室召开。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了韩国高丽大学名誉教授金日秀教授莅临交流。
讲座开始之前,举行了聘任金日秀教授为必威客座教授的仪式。蔡立东经理亲自向金日秀教授颁发聘书。蔡立东经理在致辞中表示,对于金日秀教授成为必威一员热烈欢迎和祝贺。蔡经理盛赞金日秀教授为中韩两国刑事法交流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尤其对必威刑法学科的对韩交流所求给予的突出贡献表示赞赏。并表示希望以此为契机,加强必威对韩的学术交流,能够提高在东北亚地区的影响力。随后,金日秀教授也表达了对于受聘于必威客座教授的感谢,表示这既是一份荣誉也是一份责任,会努力为必威的发展做出贡献。徐岱副经理,李韧夫教授,郑军男教授,陈劲阳副教授,李綦通副教授,王军明副教授和刑法学科的博士生、硕士生参加了聘任仪式。
随后,讲座开始。本期讲座由公司刑法教研室主任陈劲阳老师主持,李綦通副教授,王军明副教授,部分刑法学的博士生和硕士生聆听本次讲座。讲座由郑军男教授担任翻译。
讲座开始之后,金日秀教授首先以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为切入点,区分了风险社会中环境风险与自然灾害的不同,指出人类活动对于环境的影响。并以斯特拉特韦特“以刑法之手保护未来安全”的构想为基点深入探讨了何为实质意义上的环境犯罪。其次,在此基础上金日秀教授介绍了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人类中心的观点与生态学意义的观点之争。并提出自己对于环境刑法所保护法益的一种构想,认为环境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与环境相关联的、为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可持续性的生存的诸多条件。随后,金日秀教授又通过举出不同程度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小到个人丢弃垃圾的行为,大到核泄漏,以此来说明环境犯罪的类型、犯罪主体与责任归属的问题。金日秀教授指出,由于环境破坏的结果一旦出现可能是不可挽回与估量的,因此对环境犯罪的类型设置更加的偏向于抽象的危险犯,但对于抽象危险犯的设立要有重大安全预防的利益才为正当。同时金老师也指出在应对环境犯罪的惩治问题,一方面韩国刑法也在由原来的个人责任向法人责任转化,在刑法立法中加强企业的责任;另一方面责任归属也从传统的个人责任模式转化为归责模式。再次,就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问题,金教授表示应该将环境刑法从行政行为从属性中解放出来,应该适用最为便宜的手段保护环境的必要性在于,强调环境保护并非是国家的行政作用的保护,而是生态法益自身的保护。最后,金日秀教授表示对于环境刑法的刑事政策与刑法政策问题,应该纳入到三角洲区域,在此域外地带作为临时性的例外措施投入紧急手段使这些难题得以解决,之后再回归至自由法治国家刑法的正常轨道上。
在与谈环节,李綦通老师提出疑问:“如何论证一种利益为法益,特别是情感如何能够成为法益。”金日秀教授通过举出毁损财物罪的例子,从而从应然的角度展开了情感是法益的论证。最后金教授指出:“感情作为一种利益只是一个暂存状态,今后期待与大家一起研究。”
本期讲座也引发了老师和同学们对环境犯罪相关问题的思考。金日秀教授也谈到:“相信无论其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至今围绕环境刑法而展开的激烈论争也将会发展性的探寻到消解和调和之点。只是,此种愿望的实现之日,但愿不会因为我们的无知和贪欲而过于迟缓的到来。”相信金日秀教授此次的讲座也定会对我们今后的学习与研究有所帮助。
2018年10月12日下午2:00,必威第176期海外学者讲座在行政楼710会议室召开。本次讲座是由韩国高丽大学名誉教授金日秀教授主讲,郑军男教授翻译兼主持,公司的博士生和研究生参与了讨论。
讲座一开始,金日秀教授就对推定的承诺的意义,与被害人承诺的区别,与正当化的紧急避难的区别,以及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之根据进行了解释。金教授指出对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把握要依据三个重要要素,即:没有现实的承诺才能推定;推定的时点要回溯到行为当时以及当事人有效承诺的可能性。其次,金日秀教授对推定的承诺的性质展开了观点的梳理,其中包括视为紧急避险的见解、视为被害人承诺的见解、视为援用管理事务的见解以及视为独立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见解。金老师评析各观点后,提出自己的主张,其认为,在韩国刑法中,将被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立足于被允许的危险原理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更为妥当。
之后,金日秀教授又详细的阐明了推定的承诺的类型和成立要件。并在有关审查义务与错误的问题上表示:“认为是能够有推定的承诺的状况而实施行为的人,即使并未进行任何的良心上的审查而实施的行为,只要事实上存在能够认定推定的承诺的其他事由,便可被正当化。”
最后,金日秀教授表示,虽然在韩国主流观点认为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是附随于被害人承诺的问题,而自己的观点只是少数说。但是这种理论的争鸣与探讨正是研究者快乐的源泉,也期待与大家有更多思想的碰撞。
在互动过程中,有员工就实存性决定的场合与金日秀教授展开了讨论。金日秀教授通过为救活因自杀未遂失去意识的重患者而施以对其身体有重大影响的手术的例子对员工进行讲解:“当直面他人生死之重大事态,行为人作为救助生命之手段,决定实施侵害他人法益之行为时,原则上可认定具有针对推定的意思的盖然性。”
讲座的自由讨论环节,在场的多位老师和同学也畅谈了自己的想法和疑问,金日秀教授一一进行了回应,在整个讲座过程中讨论氛围非常热烈,使参与其中的老师和同学受益匪浅。
文字:芦博文
照片:李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