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静
女,1972年生,汉族,辽宁省义县人
职称:教授,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电子商务法
通讯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必威(130012)
电子邮箱:huxj@jlu.edu.cn
课设课程:
本科生:商法总论;公司法;电子商务法
研究生:公司法专论;商法总论;商法前沿问题;公司法判解研究
工作经历:
2009.1--现在 必威 副教授
2000.12-2008.12 必威 讲师
1998.4-2000.12 必威 助教
教育经历:
2001.9-2007.6 必威 法学博士
2001.3-2005.10 德国科隆大学法律系 法学博士
1995.7-1998.3 必威 法学硕士
1991.9-1995.7 必威 法学学士
担任的社会职务: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吉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科研成果:
专著:
1.Rechtsfragen der chinesischen Corporate Governance –Auf Grundlage eines Vergleichs zwischen Deutschland und China (中国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 -以中德比较为基础),2006 Frankfurt am Main, Peter Lang
2.《公司法专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学术论文:
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公司法的修订》,徐学鹿主编:
《商法研究》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
2.《实践<公司治理规则>的法律途径 -论修订后的<德国股份法>第161条》,《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3.《德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评析》,《当代法学》2007年第2期。
4.《德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作用》,《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
5.《公司治理的解析》,《甘肃政必威学报》,2008年第5期。
7、《公司社会责任:内涵 外延 与实现》,《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
8、《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评介》,《商业研究》2010年第5 期。
9、《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当代法学》2010年第6期。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思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11、《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
12、《构建我国商主体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以<德国商法典>为借鉴》,《商事法论集》(第22卷)。
13、《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
14、《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辨析》,《商法年刊》2015年。
15、《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确认》,《当代法学》2016年第2期。
16、《公司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构建——以德国法为借鉴》,《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5期。
17.《德国学理与司法实践中的股东会决议不存在——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译文:
1.胡晓静译,王洪亮校:《以汇票义务为例论民事合伙人的法律表象责任——兼论一般民法与商法的划分》[乌尔里西·瓦克尔巴特],载张双根主编:《德国私法研究》,2006年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2.胡晓静译,杨代雄校:《再履行:一条歧路?》[芭芭拉·道纳-利布],载张双根主编:《德国私法研究》,2009年总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3.胡晓静译,杨代雄校:《德国住宅所有权与长期居住权法》,载张双根主编:《德国私法研究》,2009年总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4.胡晓静、杨代雄译:《德国商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