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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86)总结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8日 09:48     点击数:

发表于: 2010-05-18 09:48  点击:904

2010423晚六点半,在东荣706会议室,由08级四班一办承办并如期举行。冯婷作主持,并邀请到王致远副教授莅临指导。此次论坛,不仅使大家更深入地了解法学知识的实际应用,更明确了法学知识的重要学习方法——用法律的思维关注实事。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本期法律论坛就09年发生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进行讨论。福建福州市的一起多名网民因记录、传播“闽清严晓玲遭8人轮奸致死”等相关文章与视频被判处有期徒刑。于是,同学们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1、三网民帮人发帖喊冤,为何换来牢狱之灾?三网友的行为空间构成什么犯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还是不构罪?2、涉及国家机密是否是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的理由?3、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为何多方遭难?4、媒体在案件中的作用如何?5、我国现今刑诉制度如何起到保护公民的作用?

首先,有的同学认为,网民在此类事件中,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盲目的同情弱者的心情。网民这种同情心很容易被利用而打击公权力,政府在受监督的过程中,其实也是弱者。有的而有的同学则认为,网友被判刑,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侵害,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言论自由权,这些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仍有同学认为,言论自由也应有底线,不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诽谤政府,影响公信力,使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其次,同学们认为,关于国家机密,我国的《保密法》规范的过于宽泛和不确定。网友发帖只涉及局长等个人,不涉及国家秘密,却因此等理由使被告人的律师不能愈见当事人,在此案中,律师的权利及被告人的权利明显受到剥夺,而律师的地位受到忽视。也有同学认为,此类现象也不仅是政府、司法机关的责任,同时也是律师内部素质的问题。有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怂恿当事人改变证言等,以逃避法律责任。因此,规范律师的行为与维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应该并重。

最后,从案件中同学们也看到了当代中国司法体系的相互关联,从程序正义到实体正义,我们还有许多事情要做。而与此同时,同学们也深入讨论了舆论对于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同学们根据对比国内外,尤其是与美国对比,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介入情况,认为我国应加强立法,赋予媒体以明确的权利并划分严格的界限,使媒体既起到监督作用,又能避免影响司法独立,为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做出贡献。

在同学们的讨论之后,老师首先对同学关注当代法律事实,能够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现实中去表示肯定和鼓励。而后,老师对本次论坛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此案件中出现了政府公权力侵犯公民的监督权,三位网民更不构成犯罪。而诬告、诽谤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捏造事实,但此案中的录相是真实的表达受害人家属的感情,不存在捏造事实。因此三位公民不构成犯罪;而律师从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会见当事人。我国国家秘密的界定十分模糊,而此案的情况明显不涉及国家秘密。除此之外,此案中有很多不符合司法程序的现象存在,反应我国司法制度的贯彻实施仍有很多工作要做。而我们这些法学员工要肩负起更重要的责任……

最后,经过充分的讨论,本期法律论坛走向尾声,但同学们对法律的热情却依然高涨,带着这份热情,同学们对今后的法律学习一定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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