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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
每周法律论坛第七十五期总结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4日 09:17     点击数:

发表于: 2009-05-14 09:17  点击:1983
必威员工工作办公室及院团委主办的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第七十五期由必威07级9班承办,于5月8日在逸夫317举行。裴启亮同学主持,王小钢老师担任点评嘉宾。

本次论坛主题为“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大家讨论了以下问题:一、环境公益诉讼是如何产生的?同学们提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影响,以及种种自身客观因素,环境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以来,国际交流加强,各种思想观念交流传播,公民权利意识加强。经济迅速发展,环境压力增大,问题突出,环保观念加强。环境民事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环境公益诉讼逐渐兴起。二、为什么需要环境公益诉讼?大家从个人权利角度和环境公共利益两个方面讨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有同学依据天赋人权提出公民有保护自己追求幸福所依赖的环境的自然权利,有的认为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王老师说,清洁的空气、水,清洁的环境不是个人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就是环境公共利益本身。三、环境公益诉讼由谁提起,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包括哪些?在美国是由个人提起的,在我国也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但是实践中已有些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近年来法院、检察院也开始关注这类问题,大家认为个人、环保部门、检察机关以及环保社团组织都有资格提起诉讼。四、环境公益诉讼有哪些障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往往不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无人享有诉权,即使法律赋予其诉权,也常常因为起诉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无直接的关系而无人起诉;这类案件一般都在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处理,而很多法院拒绝受理;检察院、法院应当如何发挥自己的职能,需要更大的决心与魄力。

王老师介绍,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是纯粹的公益诉讼。不管是哪一种,都对环境的改善有极大的好处,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必然促进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深化。《民事诉讼法》中没给环境诉讼多大空间,环境公益诉讼缺乏依据,我国的环境公诉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可诉性亟待加强,我们相信环保法学的发展前景非常好。

由于我们院里环境法开课较晚,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欠缺,理论水平低,所以只能通过讨论加深点认识,启发我们进一步思考,也算是法律论坛的题中之意吧。

必威员工工作办公室

必威团委

200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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