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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50)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24日 00:00     点击数:

发表于: 2008-04-24 00:00  点击:2229
  由必威团委、必威员工办公室主办,06级5班承办的第50期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于4月7日晚6:00在东荣大厦706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由张磊同学担任主持,荣幸的邀请到了刘艳艳,梁德东,刘梦然,李子林,顾阳,余博通,林津津七位硕士研究生作为嘉宾。此外,更有孙良国博士和国内著名刑法学学者李洁教授坐客论坛,担任点评老师。此次论坛吸引了众多同学的广泛参与,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开始了。

  “捂死疯妹妹,重处还是轻责”是本次论坛的主题。双胞胎妹妹六年前因患感冒发烧昏迷10多天,并且引发了脑膜炎后遗症和狂躁型间歇性精神病。六年来妹妹娟娟时常发病,致使妈妈不得不辞去工作,孪生姐姐婷婷也放弃高考,辍学在家陪伴随时可能犯病的妹妹。病情依然没有好转。为了节省医疗费,廖家将娟娟转到彭州市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然而在2007年8月22日凌晨,在医院内孪生姐姐为了解除家人的痛苦,用枕头结束了妹妹的生命,随后投案自首。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婷婷在案发前的状态符合抑郁症的表现。法院在审理此案之后,做出了“判三缓五”的判决。然而就在抗诉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决定提起抗诉。针对这一案件,同学们展开了激励的讨论。

  贾志强同学对“判决和抗诉孰是孰非”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不能说是孰是孰非,法院和检察院只是站的角度不同,他比较赞同法院的判决,因为根据《刑法》第232条中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刑法》第67条第一款以及《刑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婷婷在接受审讯过程中的态度,应当符合以上各条款的使用。梁德东则认为法院的判决确实过轻,在量刑情节上他并没有异议,但在酌定情节上确实值得商榷的。首先从犯罪手段上看,姐姐采用一系列残忍的手段将妹妹杀死;从犯罪对象上看,被害人是犯罪人的孪生妹妹;从犯罪动机上看,姐姐是否真的已摆脱痛苦为由杀害妹妹不得而知。所以不应当适用缓刑。而对“情”与“法”之间如何平衡,梁德东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法院的判决受到民众和公众舆论的影响。法院合情合理的判决不一定是公正的判决。宽严相济无非指的是在法律框架下根据不同情节,适用不同法律,达到阻止犯罪的目的,。另外刑事政策的目的主要为了预防犯罪,本案从实体犯罪角度看,在一个刑段中采取一个较低的刑罚是可以的,但能否突破刑段值得考虑,毕竟侵犯的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他认为婷婷的犯罪是事先预谋,主观恶性十分明显。法院的判决更多是考虑社会效力,民众需求,但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以一个怎样的态度去面对是值得思考的。刘津金同学指出,这也反映了我们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完善,这一悲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救济制度的缺失造成的,职业医生和精神病人比例不协调,医患资源匮乏,地方性法规又很少涉及这一方面的救助。刘梦然同学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她认为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不是法律的全部,要承认法律多元性的存在。国法只是诸多法律的一种,不是唯一的法律,它还依赖民间法的支持,这是情与法的博弈。封建制度中“理先法后”在接受西方法律过程中被打破,中国的法官应当做到情与法的统一,适当考虑民意的态度,以及民众接受的尺度。此外,顾阳同学通过逻辑严密的推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他研究生也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孙良国博士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材料的语言描述不同会对大家的看法造成影响,因为任何一个记者都带有色眼镜来描述案例,在描述的过程中已经带有了自己的道德视角。仅从材料中语言的描述,他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不妥。其二,我国虽不是判例制国家,但判决还是有很强的示范意义。第三,我们还是不能忽略政府的责任。

  最后李洁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这个判决到底是法律之内做出的判决,还是属于法外的格外减轻,从《刑法》第232条看,并没有减轻刑罚,所以不是法外施恩,而是依法判决,从形式上说并不是违法。其次,法律规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法官有权选择各种刑罚,法官的裁判必须有他的依据。从案件看,姐姐杀死疯妹妹发不可恕,但情有可原。妹妹处在精神障碍状态使家人处于绝望之中,产生了剥夺他生命的想法虽然是罪恶的,但毕竟与那些无故杀人的不同。姐姐的心理状态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的范畴,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对姐姐的刑罚是在法定刑之下做出,所以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公正指的是报应性公正。杀人者死,在刑法自蒙昧到理性的过程中已被抛弃,杀人者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可能会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难做出一个绝对的标准,什么样的罪适用什么样的刑罚,每一个案件都应该以案件的特点给予刑罚。法作为一种常理,存在于人民心中,法应当符合普通社会公众价值的追求。如果想得到常理性的判断,评论者应当得到案件的全部情况,了解全部情况,了解法官判决得理由,尤其是在处罚与一般杀人罪存在相当距离时,这种理由至关重要。法条对应案件的原因法官并没有给出,然而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理由的缺失使人很难做出合理的结论。

  虽然本次论坛已结束,但智慧的碰撞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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