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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
必威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49)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24日 00:00     点击数:

发表于: 2008-04-24 00:00   点击:2082

  由必威员工工作办公室及院团委主办、必威06级4班承办的第四十九期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于3月29日在逸夫教学楼317教室举行。本期论坛由06级4班本科生来瞻主持,并荣幸邀请到张丹丹老师担任点评嘉宾,以及硕士研究生李晓鸥和04级5班的张桂芳作本场的特邀嘉宾。同时来自必威各年级的同学也都积极地参加了这次论坛。

  面对“2007年偷拍门事件”,大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立二为追求女孩的真善美而进行的善意偷拍是否构成侵权?一个善意的初衷能否成为其承担较轻责任的依据?侵权与否的界限到底怎样?

  蒋龑同学首先发言,他援引《民法通则》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条,认为立二侵犯了女孩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因此应当赔礼道歉、承担赔偿精神损失费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大多数同学对此表示赞同,但也有同学从社群主义角度出发指出立二并没有侵权,因为个人应当渡让自己在公共场所的权利来保护公共利益,否则电视节目就不应该对事件进行暗中偷拍。但马上就有同学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媒体偷拍的多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偷拍是为揭露事情的真相,使其透明化、公开化,这是公民的知情权;而立二的偷拍却与公共利益无关,完全是为了个人利益,同时这种做法会使公民失去对公共场所的信赖感。与此相关,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隐私权的范围也同样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李晓鸥同学借用克林顿的例子指出普通人的隐私范围应比公众人物的宽泛一些,她也赞成立二行为构成侵权的观点。对此辛同学反问道:如果公众人物与普通大众的隐私范围有所差别,法律对他们的保护是否也就有所不同。张丹丹老师的回应是,当被认定为侵权时,法律对任何人的保护都是平等的。随后,张桂芳同学从隐私权的定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侵权构成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应当追究立二的侵权责任,但由于他的初衷是好的,应适当减轻其责任的承担,以此来鼓励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

  最后,张丹丹老师就本次论坛同学们的发言做出了总结:由于立二的行为并非是偶然的取景拍摄,而是针对一部分人一段时间内生活的连续拍摄,并且他与媒体为了公共知情权而进行的秘密拍摄也有本质区别,因而是构成侵权的;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和兴趣相冲突时,对个人权利是可以进行相应限制的,这就是所谓的“隐私权的可克减性”,但是多数情况下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还是应当给予保护的,否则个人对公共场所的信赖感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应找到一个平衡点;而对于立二善意的偷拍能否使其承担较轻的责任则不能一概而论的。同时她还对同学们热情洋溢的讨论予以了高度表扬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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