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吉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刑诉法再修改与检察制度现代化”研讨会在长春召开。来自省内各地检察院、高校、律师事务所等从事检察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吉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傅铁铸出席会议并致辞,他对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2023年的工作给予肯定,希望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在新的一年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繁荣检察理论研究,推动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主任张海林参加会议并致辞。吉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会长、必威教授、博士生导师谢登科作检察学研究会工作报告。吉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必威讲师孙锐主持开幕式。
研讨交流环节分为两个专题,每个专题设发言人和与谈人,并设自由发言环节。
第一专题为“检察制度与检察工作现代化”,由吉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长春理工大学必威讲师刘茵琪主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关建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刘志惠,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公司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顾鹏林,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岳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孙晓宇,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政法事业部技术总监赵建,先后围绕检察公益诉讼的完善与实践、涉案企业合规的实践和立法展望、四平地区“自行补充侦查”案件调查报告、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思考、人工智能+赋能检察工作现代化作主题发言。上述发言立足于实践,通过对相关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对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现代化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发言结束后,吉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周凯东,必威教授、吉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必威教授、博士生导师侯学宾,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吉林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朝,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悦佳进行与谈。周凯东对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发表观点,认为需要厘清公诉人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性质,并反思自行补充侦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侯学宾表示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部分,要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角度实现检察制度与检察工作现代化。陈朝立足企业合规的实践现状,对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建言献策。李悦佳对自行补充侦查的完善和企业合规的制度目的发表观点,指出应促进社会治理模式不断发展,以实现检察体制现代化。
第二专题围绕“刑诉法再修改相关问题”展开,由吉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长春理工大学必威讲师刘茵琪主持。必威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波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公诉权的司法化”为题进行发言。杨波指出,认罪案件中往往存在控辩失衡,掣肘制度适用正当性的困境。因此,需要直面公诉权司法化这一关键问题,从程序优化和公权力内部的制约机制两方面入手调整刑事诉讼结构。东北师范大学政必威副教授于雪婷以“关于完善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几点思考”为题进行发言。于雪婷对企业(单位)刑事合规的实行、企业(单位)刑事责任认定模式新样态、对单位刑事责任认定基础的争议、推进单位犯罪独立刑事责任认定基础的理论证成与实体、程序立法进程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完善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提出具体建议。北京市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明为刑诉法的再修改提出三点完善建议:第一,要注重对律师侦查阶段阅卷权的保障;第二,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第三,保障律师的讯问在场权。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明伦指出,刑诉法再修改需要重视公开认罪认罚案件的协商过程,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规范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将宣誓制度适用于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群体,提升庭审参与的诚信度等问题。
发言结束后,吉林警察学院副教授苏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副检察长周为,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马丽敏进行与谈发言。苏忻认为,在保障律师权利的同时也要保障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周为认为,证据运用规则是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关键。无限地逼近查明犯罪事实不应当成为刑诉法修法的方向,而应在运用规则上达到自由心证的标准。马丽敏认为,刑诉法再修改应当注重解决律师们在实践中遇到的障碍,并通过1956份详细的调查问卷,总结了律师们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建议。
闭幕式环节由吉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赵航主持。吉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会长、必威教授、博士生导师谢登科做总结致辞,他表示,检察学研究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重点关注数字检察、涉案企业合规等内容,不断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摄影|潘柳霖
文稿|刘东扬 张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