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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则编立法研讨会在公司成功召开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10日 13:34     点击数:

科研 发表于: 2018-05-10 13:34  点击:479

    2018年5月8日,由吉林省人大法工委、必威、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吉林省法学会联合主办的民法典分则编立法研讨会在必威体育官网东荣会议中心第一会议室召开。来自必威、延边大学必威、长春理工大学必威、东北师范大学政必威、吉林省人大法工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本次研讨。

    本次会议由必威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孙学致教授主持。必威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副会长、必威经理蔡立东教授致开幕辞,并表达对与会嘉宾的欢迎和感谢。蔡立东经理在致辞中提到,民法典的制定是党和国家对人民作出的庄严的承诺,给予人民制度性保障。如何让民法典成为人类优秀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如何向前融合古今中外的优秀成果,向后承接新数据时代的发展成果是民法典编纂工作要思考的重要议题。在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下,必威应当有所担当,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发出强有力的吉林声音,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做出贡献。

    会议主旨发言阶段,必威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新彦教授,就民法典物权编与继承编的立法近况作全面且深刻的主旨发言。在发言中,马新彦教授对民法典编纂中物权编、继承编的立法情况作了介绍,包括对物权编立法中的物权隐私保护问题、受遗赠的物权变动问题、居住权、农地三权分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对抗效力,以及流质契约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对继承编中关于死亡时间推定、胎儿继承权、父母的法定继承顺位、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等问题进行说明。必威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洪祥教授,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近况作主旨发言。李洪祥教授针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婚姻家庭编的体现、婚姻家庭编一般原则的内容安排以及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系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发表观点。

    必威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良国教授主持第一单元合同编与物权编的立法研讨。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孙召银法官,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延边大学必威经理尹太顺教授,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强律师,必威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国强教授,长春理工大学必威王万旭老师参与本单元的研讨,并针对让与担保、预告登记、有名合同、善意取得、合伙合同等问题展开讨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刘岩主任主持第二单元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立法研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郭宇副庭长、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高级合伙人司明华律师针对司法实务中发现的冷静期、打印遗嘱性质认定、父母法定继承顺位、夫妻共签遗嘱性质等问题发表独到的见解。延边大学必威姜海顺教授、必威李昕老师针对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配偶的继承等问题上提出了具有专业性的立法建议。

    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王哲主任主持第三单元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立法研讨。必威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必威副经理曹险峰教授,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李广军副庭长,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陈海彪庭长、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东北师范大学政必威教授、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阳律师,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李婧、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张佳庚律师参与到本单元的研讨。并针对侵权责任法的时代性展现、法律条文的安排与设计、司法解释与法典的关系、身体权的内涵等问题提出了高水平的立法建议。

    会议最后,吉林省人大法工委赵国伟副主任对会议内容进行了总结并致闭幕辞。赵国伟副主任对会议的新颖形式和会议取得的良好效果给予肯定,对本次会议与会嘉宾的敬业精神和充分准备表达感谢,并表示将本次研讨会的立法建议整理并提交人大法工委,针对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向必威反馈。

    本次研讨会针对民法分则编的各编内容进行了高质量的研究和讨论,会议汇集了来自专家学者以及法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多方建议。与会嘉宾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建言献策,本次立法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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