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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益犯罪研讨会:台湾病人自主的理论与刑事立法”成功举行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9日 10:15     点击数:

科研 发表于: 2016-09-29 10:15  点击:501

    2016年9月22日上午,由必威、必威体育官网犯罪治理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公益犯罪研讨会“台湾病人自主的理论与刑事立法”在中心校区经信教学楼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教室成功举行。台湾著名刑法学者高雄大学张丽卿教授、东吴大学林东茂教授、中央警察大学余振华教授做客必威,并以“台湾病人自主的理论与刑事立法”为主题分别作了学术讲座。公司刑法学科带头人张旭教授,刑法教研部徐岱教授、李韧夫教授、王充教授、陈劲阳副教授、郑军男副教授,以及众多必威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张丽卿教授的报告内容主要是针对“台湾病人自主权”从理论到实务再到立法趋势的介绍。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台湾病人告知义务的变迁。主要介绍了医师告知义务的法理、告知义务的相关立法、告知义务的标准与范围以及医师告知义务的司法实践的三个发展阶段。张丽卿教授认为应该正确理解告知义务,限制违反告知义务其内涵实际上就是管控风险,实现结果回避的可能,是病人主张与医师履行告知义务之间才能协调。在第二部分张教授主要讲述了《病人自主善终权利法案》。强调强化病人自身的主体性,借助和缓的医疗手段让病人能够自主的选择医疗方式,走向善终。张丽卿教授最后总结说台湾整个医疗实务针对医生告知义务的变迁,是否履行是从病人“要求同意”到“要求拒绝”的转变过程。

    林东茂教授从死亡协助讲起,他认为死亡协助行为不能认定为杀人罪,而是指企图自杀者意识清楚并严肃的表达了死亡的意图,请求他人协助自己死亡的行为。林东茂教授结合瑞士死亡协助机构DIGNITAS的相关案例,论述了病人安详离世实际是对病人的一种尊重。林教授区分了德国刑法上的帮助自杀与受嘱托杀人,德国不处罚帮助自杀,但是受嘱托杀人则构成犯罪。帮助自杀的前提是企图自杀的人需要具备完全自我负责的能力,精神病人和喝醉酒的人等不能够完全自我负责的人是不能成为帮助自杀的请求人的。受嘱托杀人,必须得到死者明确和严肃的请求,台湾受嘱托杀人的刑罚较轻。通过案例介绍了德国关于受嘱托杀人的理论。最后,林教授还介绍了美国著名的任由病患安宁去世的案例。

    余振华教授从台湾医疗过失案件处罚,介绍现行台湾医疗过失罪的司法实践中,正在推动医疗过失的除罪化,认为除了医生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均应该除罪化。当前,病患及其家属有决定权利,病患本人在具有清除意识时已经明确对自己的治疗作出处置的应该受到尊重,在法律还没有规定安乐死、尊严死的情况下,理论上还无法解释这种情形。

    关于2016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李方超同学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吉林省触法的精神疾患行为人相关数据和案例。从强制医疗案件的数量、裁定结果、法庭人员的组成、法律援助现状、审理形式以及所涉及的罪名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介绍。

    最后,与会人员就相关话题进行了自由讨论,三位教授详尽回答了必威老师与同学们的提问。研讨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会议取得了预期成果,反响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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