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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高端” 学术讲座系列(第2期):霍存福教授做法律文化研究的理念和方法讲座圆满成功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4日 09:46     点击数:

科研 发表于: 2015-12-04 09:46  点击:1069

    2015年12月2日上午9时,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沈阳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司兼职教授博导霍存福教授,在东荣大厦706会议室为我们带来了一场题为“法律文化研究的理念和方法”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必威吕丽教授担任主持,必威法律史教研部潘宇老师及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与活动。

    霍存福教授的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法律文化研究的理念。第一,探求真实、真理,敬畏学问(不能有玩学问的态度或心态)。第二,探索灵气、精神或精气神,能够给中国人鼓劲的(不要一味批判,过去批判够多了),用我们现在的话讲叫做正能量。

    第二部分为法律文化研究的方法。霍存福教授指出,法律文化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实证研究法和规范研究法。具体方法主要分为:第一,寻找警句,发现题眼。霍教授以两例对此说明,一是以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听讼惟明,断狱惟平”为例,结合《唐令·考课令》中“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和《金令·考课令》中“议狱得情,处断公平,为法官之最”,讲述了“审要明,判要平”的中国古代司法精神,即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以魏晋玄学所追求的司法、执法境界“用法恒得法外意”为例,说明了寻找题眼的关键性。第二,对警句进行提炼,找出法律精神。霍教授以中国古代的契约精神为例,讲述了警句提炼精神的方法,诸如“两共和同立契”----契约自由,“两共对面平章”----契约平等,约定等同于对法律的精神----对契约的敬畏,以及约定优先于规定的精神----对契约的尊重,还有取公示信的契约精神----中国人对契约作为制度安排的理解。第三,归纳诸现象之间的关系,抽取法律精神。霍教授以河南省内乡县、山西省平遥县的县衙屏门,都悬挂了“天理国法人情”的匾额谈起,讲述了“酌其理与情而用法”与并以管仲答置吏于桓公:“辩察于辞,清洁于货,习人情,夷吾不如弦商,请立以为大理”为例,说明了“习人情”作为司法官的三大素质之一的地位。

    第三部分为情、理、法----中国的法哲学问题与中国人的法哲学思维。霍教授明确指出,“情理是法律的基础,情理是法律的内容”,并与大家分享了其个人对情理法研究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霍教授说明从古代至近代的中国人,在对本朝或前朝的法律、法典评价时,是用情、理作为标准的。例如元人柳贯《故< 唐律疏议>序》云:“然则律虽定于唐,而所以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者,其可画唐而遽止哉?”情理发轫于断狱的司法要求,是对法律依据、法律精神的理解。第二阶段,霍教授讲述了谢觉哉先生的观点:“情”受障蔽则“合情不合理”,“情”经洗炼成为“理”,故“合理定合乎情”。关于这点,霍教授讲道,合乎情的未必合理,合乎理的定合情,不合乎理的情,由于有所蔽,“理”是经过了洗炼的情。第三阶段,霍教授讲述了其对沈家本眼中的“情·法”结构与“情·法”关系的相关研究,并以《妇女离异律例偶笺》为对象分析,霍教授指出,法,对应原则性,情,对应灵活性,之后霍老师区分讲述了主观情与客观情。

    在讲座之后的问答环节,霍存福教授结合近年间自己的研究,向在座师生讲述了若干学术思考与法律教育方面的感悟,并详尽而耐心的解答了同学们的相关问题。现场气氛活跃,师生互动意犹未尽,当讲座临近尾声之时,在座师生皆以热烈的掌声对霍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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