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中创立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其缘于经验的升华、理性的凝结、历史的淬炼,具有鲜明的实践逻辑、科学的理论逻辑和深厚的历史逻辑。认真研究、科学把握、深刻领悟这三个逻辑及其内在联系,必将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时代背景、基本精神、核心要义、实践要求的理解和把握,必将增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必将增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信念伟力、思想定力、前进步力。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实践逻辑 理论逻辑 历史逻辑
作者张文显,必威体育官网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长春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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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P4—P25
责任编辑:李树民
2020年11月,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时刻,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又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成就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引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取得更大成就的思想旗帜。
习近平同志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者和主要贡献者,他所发表的数以百计堪称经典的法治专题讲话、文章、批示,他所提出的数以千计理义精深的法治新概念、新命题、新话语,他所集成凝练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政治方向、发展道路、价值功能、基本原则、中国特色、世界意义等根本性问题,系统阐述了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战略性问题,既集中体现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现时代的创新发展,又生动展现出他对创立习近平法治思想所作出的独创性、集成性、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具有鲜明的实践逻辑、科学的理论逻辑和深厚的历史逻辑。认真研究、科学把握、深刻领悟这三个逻辑及其内在联系,必将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时代背景、基本精神、核心要义、实践要求的理解和把握,必将增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必将强化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信念伟力、思想定力、前进步力。
一、实践是理论之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土壤中萌发、孕育、成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应用、检验、升华,并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阔步前行。实践性是其本质属性,实践逻辑是其根本逻辑。自1982年以来,在数十年领导实践中,习近平同志始终高度重视并亲自研究部署法治建设,积累了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经验,形成了对县域、市域、省域、国域不同层面法治规律的科学认识,提出了许多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的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
(一)在建立“社会主义新秩序”中萌发依法治理理念
1982年3月至1985年5月,习近平同志在河北省正定县担任县委副书记(1982年3月至1983年10月)、县委书记期间,面对“文化大革命”遗留的经济落后、社会失序、思想混乱、精神文明衰败的艰难局面,他在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同时,富有胆识地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新秩序”,并以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作为建立社会主义新秩序的重要抓手。他大力推进法制建设,开展“三网一赛”,实现了由“乱”到“治”的根本转变。他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创新社会治安机制,对封建宗族势力、黑恶势力严加防范,露头就打。在习近平同志和县委集体的坚强领导下,经过三年的努力,正定县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层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秩序得到根本扭转,为经济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全面开展县域社会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新秩序的过程中,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贯彻党中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积累了以法制建设保障经济建设、支撑精神文明建设的丰富经验,形成了依法管理经济、治理社会的法治理念。
(二)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孕育法治思维
1985年6月至1988年6月,习近平同志任福建省厦门市委常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经济改革、财政税收、城市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他独具战略思维,坚持把厦门经济特区建设放在国家改革开放全局和世界经济发展大格局中谋划和布局,致力于全面推进厦门改革开放。习近平同志较早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概念,强调在改革开放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并前瞻性地指出了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的辩证关系,强调了法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熟悉法律、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依法监督,注重培养法律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的能力。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实践中,习近平同志展现出了较强的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领导水平。一是在全国地级市率先提出“小政府、大社会”原则,推进政府职能转换和行政改革,实行大部委制改革,简化企业审批、放权给企业,建立精简、高效、廉洁、团结的政府;二是提出公民、个人和企业“依法纳税”,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治税”,实行税务执法与涉税司法衔接;三是提出对环境问题进行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等等。
(三)在践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中阐明民主法制原理
1988年6月至1990年4月,习近平同志任福建省宁德地委书记。这期间,北京等地发生了波及面广泛的学潮和政治风波,国际上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面临剧变和动荡,社会主义运动跌入低谷、社会主义制度遭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在这种复杂的社会背景下,习近平同志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全面剖析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原理。主要包括:第一,社会主义建设不仅需要民主与科学,更需要法制,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二者不可偏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制、代议制的政治制度;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要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作用的前提下,认真处理好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发挥党委领导责任、人大决策责任和政府执行责任;第三,规范有序推进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和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第四,从严治党,净化党内生活,推进廉政建设,完善监督体系,把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第五,高度重视社会治安整治工作,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的法制环境。
(四)在探索市域“法制经济”和“社会管理”中提炼法治新概念新命题
1990年4月至1996年4月,习近平同志先后任福建省福州市委书记(1990年4月至1993年9月),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1993年9月至1995年9月),福建省委副书记、福州市委书记(1995年10月至1996年4月)。在六年的市域治理实践中,其法治实践不断深化、法治视野愈发开阔、法治思想更加成熟,提出了诸多法治新概念新命题。例如,将法制作用延伸至经济改革、社会治理、城市管理等领域,高频运用“法制”“法律化”“法制化”“地方立法”“经济立法”“法制轨道”“依法管理”“依法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等法制(法治)话语;把法治上升为市域治理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依法治城”“依法治市”等法治理念和法治方略,主张摆脱运动式、突击型治理,努力向正常化、规范化、法律化方向发展;科学把握经济与法制的必然关系,创造性地提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成熟度与法制建设成正比”“努力营造国际化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法制环境”等命题和观点;坚持以法治地、依法用地 ,强调“要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活化使用权,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行为”;等等。
(五)在推进“依法治省”、建设省域“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中升华法治思想
自1996年4月至2002年10月,习近平同志先后任福建省委副书记(1996年4月至1999年8月)、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长(1999年8月至2002年10月)。这一时期恰逢世纪之交,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成功加入世贸组织等新变化对法治建设进度和质量都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同志作为省委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和一省之长,适应时代新变化新需求,在依法治省实践中革故鼎新,坚定了法治信念、积累了法治经验、升华了法治思想。主要体现为:第一,明确提出“依法治省”,推动出台了《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开辟了福建省法制建设的新征程。第二,深入推进法治经济建设,为经济改革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习近平同志将此前提出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命题升华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制”到“治”,一字之变体现了法治思想的升华,体现了经济市场化、全球化时代的法治理念变革。第三,全方位推进社会治理,建设法治社会。2001年4月,习近平同志提出“法治社会”概念,强调全方位推进社会治理,加强食品安全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落实综治措施,确保一方平安。
(六)在建设“法治浙江”中基本形成法治理论体系
自2002年10月至2007年3月,习近平同志担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曾任代省长(2002年至2003年)。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阶段。习近平同志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省的主要领导同志,站立时代前沿看问题、立足改革全局谋发展、坚持扩大开放抢先机,致力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浙江、建设平安浙江。
主政浙江初期,习近平同志就在“依法治省”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随着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经济的持续推进,法治深入到全省各领域各项工作之中,并释放出越来越强的治理效能,人们对法治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追求越来越好。习近平同志在深入思考和论证后,对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形势作出科学预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对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的深化和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对从法律和制度上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的增强,对强化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这一切,都对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正是基于这样的新情势新要求,他强调指出,“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积极建设‘法治浙江’,逐步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从而创造性地提出了“法治浙江”概念。2006年4月26日,在习近平同志的亲自主持下,中共浙江省委审议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对建设法治浙江进行了总体部署。习近平同志指出,从“依法治省”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再到“建设法治浙江”,是“省委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浙江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也体现了对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先行探索。在建设“法治浙江”的同时,习近平同志科学分析了我国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经济社会结构调整等深刻变化,精准把握了浙江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更加认识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极端重要性,作出了建设“平安浙江”的重大战略决策。“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法治浙江”“平安浙江”等命题和理论的提出,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成熟,表明其法治思想的内在逻辑已足够清晰、理论体系已基本形成。习近平同志领导的建设“法治浙江”和“平安浙江”实践,为党的十八大之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和建设“平安中国”积累了实践经验、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制度样板。
(七)在推进国际化大都市治理现代化中深化法治思想
2007年3月至10月,习近平同志任上海市委书记。虽然时间只有7个月,但其法治思想在这个超大规模国际化大都市治理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深化和拓展。他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高城市法治化水平”的上海法治建设总目标,并就依法执政、权力监督制约、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全面部署。
(八)在加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建设中创新法治理论
2007年10月22日,党的十七届一中全会选举习近平同志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其后,他于2008年、2010年相继担任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在分管党的建设工作实践中,他创造性地发展了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理论,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形成了党在组织建设上的鲜明特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必须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确保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充分行使党内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必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和活力之源,是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基础。坚持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维护中央权威,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习近平同志还充分论述了党和国家制度体系中民主集中制的显著优势。
(九)在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拓展法治理论
党的十七大至十八大期间,习近平同志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协助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参与了一系列重大外交和全球治理决策,出席了一系列重要国际会议,出访了50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会见了200多位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各界政要、国际组织负责人。他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战略思维,着眼于在激烈复杂的国际竞争中不断拓展我国的发展空间、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深入推进双边外交、多边外交、周边外交、区域外交、中美(以及中俄、中欧)大国外交、联合国外交,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朝着和平发展、公平正义的方向变革。在丰富的外交实践活动中,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大国风范的国际治理概念、命题和论语,初步形成了富有时代精神和人类情怀的“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思想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强调“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历程中,中国将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中华民族将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十)在迈向“法治中国”进程中锤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2012年11月15日,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当选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2013年3月1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这是党和人民作出的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性正确决择。以此为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新的伟大实践中,创立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实践特色和理论风格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初理论标识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成果加以集成,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命题,习近平同志将其表述为“十个坚持”,把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也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形成。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党中央正式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同志在会上发表了以“十一个坚持”为主要内容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刻阐明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与“十个坚持”相比,“十一个坚持”在形式上更加完备、在逻辑上更为严密、在表述上更为科学。从“十个坚持”到“十一个坚持”,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到“习近平法治思想”,既体现了概念的精准化、命题的科学化,又体现了理论体系臻于成熟、内在逻辑更加完善。
二、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立足已知、研究未知、探索新知,既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的继承、丰富和拓展,又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呈现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逻辑,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一)继承、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博大精深,内含着丰富的法治理论。它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深刻揭示了法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内在联系、法与国家和政权之间的必然联系、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法在不同社会形态和国家形态中的不同功能和价值。他们深入到法现象内部和法实践之中,拨云见日般地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及发展规律,推动了法学由“伪科学”“浅科学”到“真科学”“深科学”的革命性变革,使法学成长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他们透彻分析了法律、法治和法学的基本原理,剖析了民主、法治、人权、公正、正义、自由、和平等法治基本价值,提炼出一系列反映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法理命题、格言和论语,构筑起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创立了科学的法学世界观、方法论和价值论。继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原理与俄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着力探索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推进法制建设,以全新的经验和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习近平同志为自己设定的必修课。上大学前,他就反复钻研《资本论》等著作,不仅熟稔于心,而且写了厚厚的十八本读书笔记。他的一系列著作《知之深爱之切》《摆脱贫困》《之江新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和讲话,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文章,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社会革命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融贯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民主观、国家学说、政党学说、权利义务观、权力观、法治价值观、法治文明论等法治理论。他在许多著作和讲话中十分精到地直接或间接地引用过《共产党宣言》《国家与革命》等经典著作中的科学观点和精辟论述,广泛汲取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精华。
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要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当代化的新境界。他指出,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不断赋予马克思主义以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同志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治原理回答时代之问、实践之问、人类之问,不断开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我们有充分的理据说,在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得到了充分释放,人民性和实践性得到了充分贯彻,开放性和时代性得到了充分彰显,习近平同志不愧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的忠实继承者、坚定捍卫者、伟大发展者。
(二)继承、创新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20世纪,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创立了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理论,诸如国体和政体的理论、新民主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宪法理论、正确处理两类矛盾的理论、刑事政策理论等。其中,最具标志性的是有关国体和政体的理论。在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政权、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革命和建设时期,国体和政体问题是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也就集中体现在国体和政体问题上。毛泽东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等经典著作,科学阐述了国体和政体理论。毛泽东指出:“国体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表征国体。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思想的国体政体理论是建立、发展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和根本指南。
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并不断丰富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的国体和政体理论。首先,他强调了我国国体政体的历史逻辑、实践基础和中国特色,指出:“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次,他点明了我国国体政体的宪法依据和法理根基,指出:“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政策,描绘了建立建设新中国的宏伟蓝图。”“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最后,他分析了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显著优势和制度效能。一是,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二是,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三是,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四是,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必须长期坚持、完善发展。
关于我国政体,习近平同志还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民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体的一大特色”等理论命题,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体理论。习近平同志关于国体和政体的重要论述是对毛泽东思想的国体政体理论的创新性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
(三)继承、创新和发展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透视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历史性剧变的根源,反思僵化社会主义理论的严重缺陷,力挽狂澜,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邓小平理论包含丰富的法治思想,诸如,“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等等。其中最具标志性的是党和国家制度理论。邓小平深刻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三十年间的经验教训,并得出一个科学结论,即党和国家制度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重大问题。他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邓小平看来,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是一场革命,是与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竞争,必须以改革精神加强制度建设,“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使我们的制度一天天完善起来,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习近平同志全面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深刻把握邓小平制度理论的精髓和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制度的战略思想,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构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体系,使邓小平制度理论绽放出新的时代光芒。习近平同志对党和国家制度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刻的论述,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造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制度立国与制度治党,国家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制度根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中国特色制度话语与制度思维,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体系的议题与方法等,为党和人民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四)继承、创新和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法治理论
在20世纪和21世纪的历史交汇点,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科学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包含着丰富的法治理论,且有诸多创新思想,其中最具标志性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1996年2月,江泽民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进一步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江泽民还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命题,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他还富有深意地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习近平同志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在福建提出“依法治省”,在浙江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浙江”,在上海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发展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首先,他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而提出了法理更为深刻、内涵更为科学、表述更为精致的“全面依法治国”概念,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中,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命题的变化表明全面依法治国的思路越来越清晰、概念越来越精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更加重要。其次,他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任务,“法治中国”比“法制国家”“法治国家”的内涵更加丰富、思想更加深刻、形态更加生动、意义更具时代性。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的转型,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拓展、深化和跨越。再次,他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科学命题,并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升级,是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又一重大突破。复次,他丰富和创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升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最后,他还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辩证关系,如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民主和专政、发展和安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
(五)继承、创新和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包含着丰富的法治理论,蕴含着一系列创新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依法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科学发展观另一标志性的法治理论。胡锦涛在运用和发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中,进一步发展了依法治国理论,系统阐述了“依法执政”理论,强调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同时,他强调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确立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法治理念的树立,是对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深刻认识,是对依法执政科学内涵的深刻阐释,是我们党依法执政意识的升华、依法治国理论的重大创新。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科学阐释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实施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他创造性地发展了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并将其推向新境界。习近平同志科学阐明了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提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的命题,指出,“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同时,习近平同志还创造性地发展了“以人为本”的善治理念,指出法治建设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建设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治建设依靠人民、为人民所掌握所运用。
习近平同志在坚持依法执政的实践中,进一步深刻论述了依法执政的战略地位、重大意义和实现方法。一是把依法执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丰富了依法执政的科学内涵,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执政,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三是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有机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四是强调依法执政对于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五是强调法治建设要体现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把依法执政贯穿于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六是在法理上充分论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指出,“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所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理论逻辑,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守正创新的科学精神,他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刻把握、对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自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方法升华,前所未有地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当代化的大手笔、大格局、大境界。
三、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在实践中生成、在理论中升华的思想创造,也是在历史中传承和凝练的思想精华。习近平同志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坚持回看走过的路、比较别人的路、远眺前行的路,深度考察了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历史,深刻把握了人类法治进步的规律,深层汲取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和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使习近平法治思想潜涵着深厚的历史逻辑。
(一)在历史考察反思中,丰富和创新历史唯物主义法治原理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注重从历史考察分析中汲取治国理政智慧、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这在习近平同志身上十分鲜活地体现了出来。习近平同志富有深情地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基于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习近平同志坚持察古知今、鉴人知己,对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系统考察和深刻反思,为奉法强国、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历史依据。
1.对人类法治发展史的洞悉考察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科学洞悉和系统考察人类法治发展史的基础上生成的,是对人类法治文明成就的理性提取。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例如,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高祖刘邦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武帝时形成汉律六十篇,沿用于两汉近四百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以《贞观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他又指出,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三千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即位后,统一全国法令,制定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并将法典条文刻于石柱,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
习近平同志非常重视从中华法治文明演进中深入挖掘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经验智慧。一是构建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在数千年的文明演进中, 我国古代社会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盐铁专卖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这套制度和治理体系总体上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统一、民族融合、社会发展、文明传承进步。二是发挥大国体制的治理优势。自秦朝结束分封制、改行郡县制、统一度量衡、车同轨、书同文以来,单一制的大国体制使国家能够集中国力和民力治水、屯田、戍边、治乱,开辟大运河、建设都江堰、构筑万里长城、无数次成功抵御大规模外敌入侵, 都体现出大国体制的显著优势。三是良法善治。唐代长孙无忌制定唐律,法理为基,以礼入法,塑造了德法共治这一中华法系的鲜明特色,形成了源远流长的良法善治的文化传统。
习近平同志在深入研究人类法治文明史之后,对法治规律有了更清晰、更全面的认识,得出一系列科学论断。他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当今世界,法治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共同选择,但其具体模式千差万别。这也表明,法治没有永恒不变的标准,实行法治只能是根据本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传统的实际情况,加以借鉴参考,而不能照搬照套。”“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推进法治化。”据此,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主题,也是随时代变奏、应实践发展、受文化形塑的差异文明。这些科学论断极大地丰富和创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原理。
2.对中国近代政治法律制度探索历史进程的理性反思
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向何处去,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为解决这一历史性课题,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辛亥革命之前,各种变法新政、思想启蒙等都未能取得成功。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没能找到正确答案,中国依然是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习近平同志对近代以来中华儿女的艰辛探索、中华民族的发展命运进行了全面反思,指出:不触动旧的社会根基的自强运动,各种名目的改良主义,旧式农民战争,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只有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法统,结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命运。这些认识生动地提供了开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历史理据。
3.对新民主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曲折前行的经验总结
习近平同志善于总结党和国家历史上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史为鉴、教育党和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世纪以来,中国先进分子和革命力量在马克思主义真理旗帜下创立了中国共产党,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新政权新制度。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启了探索建设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伟大征程。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了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了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解放战争节节胜利之际,我们党在东北解放区、华北解放区等地建立了人民政权,组建了具有未来中央人民政府雏形的华北人民政府。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这些伟大探索为建立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把在局部地区执政的新民主主义制度建设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法制,实现了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向人民民主法治的伟大飞跃。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人民政协的伟大成果,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制。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实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宪制基础。之后,我国又根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并着手起草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然而,后来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我们“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法治建设,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开创了经济持续繁荣、社会和谐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新局面。
习近平同志在全面总结和反思中国近现代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深刻地揭示出法治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的历史逻辑:“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这一论断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历史的证明力和理论的解释力坚定了党和人民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信念和意志。
(二)对中华优秀法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习近平同志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方法论,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治文明和法治思想,将其精神标识和思想精髓提炼出来、展示出来,实现在思维中鉴古知今、在实践中以史资政。
习近平同志十分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他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包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在中国法治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之中,有许多超越时空、普遍有益、饱含精华、体现法治文明的经典命题和论语,如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商君书·更法》)“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匠万物者以绳墨为准,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等等。
习近平同志对这些优秀文化遗产和法理精华如数家珍、信手拈来,将它们恰到好处、栩栩传神地引用在自己的讲话和文章中,并加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而消除了近代以来文化虚无主义对传统法文化的误解和曲解,使中华法文化的精髓得到传承,使法治的中国精神和民族品格得以彰显。阅读习近平同志有关法治的论述,之所以感受到其浓郁的文化底蕴、深厚的思想积淀、明快的修辞风格,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广征博引、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善于激活优秀传统法文化的生命,赋予其当代价值和时代意义,让法治传统智慧在中国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中焕发出时代光彩。
(三)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择善而用、兼容并蓄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又是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集成创新,具有全球化背景下法治上的可鉴性、法理上的共识性。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他强调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千百年来,世界不同国家和法系中都生成了许多跨越时空的理念、制度和方法,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凝聚着法治的人类精神,诸如依法治理、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等法理命题,以及有关法律、法治和法理的许多学说。在世界不同民族的历史上都产生过许多杰出的思想家和广为流传的经典著作,这些经典著作包含着很多迄今仍有借鉴意义的法治思想精华。习近平同志自知青年代起就博览群书,博采中外哲学社会科学之智识,汲取人类各领域思想之养分,这使他的法治思想具有更宽阔的知识视野、更厚重的理论品质、更强大的思维力量。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能在世界舞台上彰显话语魅力、思想活力和实践伟力,正是因为它吸纳了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凝结着人类共同的治理智慧,分享着极其珍贵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法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出国访问期间,在讲话、报告、会谈中时常言及外国思想史的经典人物及其思想学说。他引用过很多外国法学论述、法治格言和法理金句。例如,“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等等。
习近平同志在借鉴吸收国外法治理论和法治文明成果时,始终坚持辩证思维,反对不加甄别、全盘照搬、机械复制国外法治思想和学说,指出:“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但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综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蕴含着深厚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这三个逻辑是内在融贯、有机统一的,共同诠释着习近平同志在数十年领导实践中敢于实践、勇于创新、善于总结的思想创造力,刻画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恢复法制、完善法制、厉行法治的实践生命力,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爆发力,共同汇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三个逻辑真实揭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生动的实践体系、科学的真理体系、包容的文明体系,它的形成发展缘于经验的沉淀、理性的凝结、历史的淬炼,其体系构建是实践的需要、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呼唤。这三个逻辑串联起法治思想成长的客观规律、法治真理发展的一般规律、法治文明进步的共同规律,牵系着伟大领袖的法治情怀、伟大道路的法治真谛、伟大时代的法治精神。沿着这三大逻辑继续前行,我们必将续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篇章,开辟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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